社保行政复议代理意见书
申请理由
社保行政复议代理意见书
尊敬的复议机关:
我受委托担任申请人的社保行政复议代理,现向贵机关提交本意见书,就申请人与社保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作出如下陈述和理由,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充分重视和公正裁决。
首先,我对申请人的争议事项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申请人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已连续缴纳社保费用多年,但在最近一年中,申请人发现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缴费记录存在漏缴的现象。申请人及其所雇佣的会计师已多次与社保机构沟通,并递交了相应的材料证明缴费的事实,但至今尚未得到合理解释和满意答复。
分析理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社保机构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和管理社保费用,而申请人也有义务及时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然而,根据我的调查和分析,申请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应是合规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在申请人自雇期间,其所雇佣的会计师负责核算和缴纳社保费用,且与社保机构保持有良好的沟通记录。申请人所提供的缴费记录与其会计师记录的记录一致,证明缴费的事实无可辩驳。同时,申请人还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纳税申报表等,进一步证明社保费用的缴纳。
然而,社保机构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其所声称的申请人存在漏缴社保费用的问题。在与社保机构的沟通中,申请人及所雇佣的会计师多次要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的缴费记录和解释,但社保机构却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且合理的解释。
代理建议
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我作为申请人的社保行政复议代理,建议贵机关作出以下裁决:
首先,要求社保机构提供申请人完整的缴费记录,包括申请人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所有缴费记录和相应的缴费凭证,以便进一步核实和查明申请人的社保费用是否存在漏缴或错误缴纳的情况。
其次,社保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进行充分的审查和验证,以确保申请人所提供的缴费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社保机构提供的记录存在矛盾,社保机构应主动解释其记录的准确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基于申请人和所雇佣的会计师对缴费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的证明,如果社保机构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所声称的漏缴问题,那么贵机关应当判定申请人的社保费用应被视作已缴纳,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重复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我对申请人的争议事项的调查和分析,贵机关应公正裁决该争议事项,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感谢贵机关对本意见书的审阅,并期待得到贵机关的公正裁决。
此致
社保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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